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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句话出自《春秋·左传》,是鲁国史官对当时诸侯会盟事件的记载。译文:鲁桓公十一年(公元前701年)春季正月,齐国人、卫国人、郑国人在恶曹(郑地)结盟。补充说明:《左传》传文在此处还提到宋国也参与了此次会盟,但《春秋》经文未记宋国,故译文以经文为准。
夏五月癸未,郑伯寤生卒。
夏五月癸未,郑庄公寤生去世。秋七月,安葬郑庄公。九月,宋国人逮捕了郑国大夫祭仲。
秋七月,葬郑庄公。九月,宋人执郑祭仲。
祭仲者何?郑相也。何以不名?贤也。何贤乎祭仲?以为知权也。其为知权奈何?
祭仲是郑国的执政大臣(郑相)。《春秋》不称其名而称“祭仲”,是因其贤能。祭仲的贤能体现在他“知权”,即懂得权变。当时郑庄公去世后,祭仲奉命前往留地探视,途中经过宋国时被宋人扣押。宋人要求他废掉郑昭公忽,改立公子突。祭仲若不从,郑昭公必死、郑国必亡;若从,则可保郑昭公性命、郑国存续。他权衡利弊后,暂时答应宋人要求,但暗中等待时机,待局势稳定后再设法让郑昭公复位。这种在特殊情况下灵活应变、以保全国家和君主为重的做法,被《公羊传》视为“知权”的典范。
古者郑国处于留。
早先郑国以留为都城(或临时居所)。
先郑伯有善于郐公者,通乎夫人,以取其国,而迁郑焉,而野留。
郑国的先君(通常指郑武公)有一位与郐国国君交好的臣子(或指郑武公本人与郐公关系亲密)。(这位臣子)与郐国夫人私通,借此夺取了郐国。
(随后)把郑国的都城迁到新郑(“迁郑”指迁至新郑),而把留作为郑国的下都(或边鄙之地)。注:此处“留”一般指郑国旧邑,在今河南偃师市西南,非后世的陈留(今开封东南)。
庄公死已葬,祭仲将往省于留,涂出于宋,宋人执之。
郑庄公去世并已下葬后,祭仲打算前往留邑(郑国的陪都)巡视/省视。途中经过宋国,被宋国人(宋庄公)扣押。补充背景:宋人以此胁迫祭仲“驱逐忽、立突”(废郑昭公忽、立郑厉公突),否则“君必死、国必亡”。
谓之曰:“为我出忽而立突。”祭仲不从其言,则君必死、国必亡;从其言,则君可以生易死,国可以存易亡。
宋人(宋庄公)对祭仲说:“替我驱逐郑昭公忽,改立公子突。”祭仲如果不听从,那么郑昭公必死,郑国也必定灭亡;如果听从,那么郑昭公可以转死为生,郑国也可以转亡为存。
少辽缓之,则突可故出,而忽可故反,是不可得则病,然后有郑国。
稍微拖延、缓一缓(指暂时答应宋人的要求,不立即执行废立之事)。
那么公子突(郑厉公)可以设法被驱逐(或使其失去君位)。
而公子忽(郑昭公)也可以因此返回复位。
如果这种计划不能实现,那么(祭仲)就要承担驱逐国君的罪名。
但只有这样,郑国才能得以保存。
整句意思是:如果暂时答应宋人的要求,拖延时间,或许能设法驱逐公子突,让公子忽复位;即使最终无法实现,祭仲承担驱逐国君的罪名,郑国也能得以存续。
古人之有权者,祭仲之权是也。权者何?权者反于经,然后有善者也。权之所设,舍死亡无所设。
古时候懂得权变的人,祭仲的权变就是这样的例子。权变是什么呢?权变就是违背常规,但最终能带来好的结果。权变的应用,只有在面临生死存亡的危机时才适用。
行权有道,自贬损以行权,不害人以行权。杀人以自生,亡人以自存,君子不为也。
这句话出自《公羊传·桓公十一年》,核心在于阐明行权(权变)的原则与道德底线。
其译文如下:
行权有道:实行权变(根据特殊情况灵活变通)必须遵循原则。自贬损以行权:应当通过牺牲自身利益、承受委屈或背负恶名的方式来达成变通,而不是损害他人。
不害人以行权:绝不能以伤害他人、转嫁危机为手段来实行权变。